7月13日晚间,北京市医保局发布了一项DRG除外支付办法,明确创新药、创新医疗器械、创新医疗服务项目可以不按DRG方式支付,单独据实支付。
DRG是带量采购、国家医保谈判之外,又一个医保控费的核心手段,创新药、创新器械及创新医疗服务项目能够豁免此控费手段,无疑将大大鼓励医药创新。
具体而言,符合要求的创新药/创新医疗器械,其创新性主要需要满足两点:
1.三年内(指含申报年及之前的两个自然年,下同)经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新通用名药品/医疗器械;三年内因增加功能主治或适应症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;三年内新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;三年内由于价格调整新增的可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。
2.临床效果较传统药品/医疗器械有较大提升。
与此同时,申报的创新药/医疗器械,需要全市累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病例达到50例以上,罕见病不受例数限制。
而针对创新医疗服务项目,其创新性体现在:
1.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三年内在本市批准设立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,具体包含医疗保障部门已转归统一定价的项目,以及按照《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(暂行)》(京医保发〔2022〕5号)要求履行了价格备案程序的项目;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三年内在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。
2.在操作途径、操作方法、解剖部位、适用范围等方面有技术创新。
3.临床效果较传统诊疗项目有较大提升。
与此同时,申报的创新医疗服务项目,需要全市累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病例达到15例以上,罕见病不受例数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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